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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监事会工作条例

来源:青海省安防协会 发布时间:2020/12/23浏览:1905

  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监事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海省安防协会利益,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资产及财务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事会是青海省安防协会内部监督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对青海省安防协会财务工作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作为青海省安防协会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向青海省安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5-7人组成。由青海省安防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任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

七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4)对负责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业务监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参加理事会;

7)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8)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9)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有损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10)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11)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12)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监事会主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休会期间,履行监事会日常监督职能;

(四)代表监事会向青海省安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五)青海省安防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监事会主任可以要求青海省安防协会秘书处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提供工作便利。监事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时,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服从监督。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与核实,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审计评估,费用由青海省安防协会承担;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和青海省安防协会章程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理事长、副理事长履行职责,也不能代表青海省安防协会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 监事

第十一条  青海省安防协会监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任期五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届满前,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安防协会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以及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青海省安防协会工作;

(三)能够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办事公道、保守秘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 能够维护青海省安防协会利益,对青海省安防协会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青海省安防协会监事:

1.在青海的安防协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血亲、姻亲等特殊关系人,足以影响其独立行使职权的。

2.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出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青海省安防协会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

(二)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代表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青海省安防协会秘密;

(三)监事发现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违反法律、法规、青海省安防协会章程或损害青海省安防协会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向监事会主任报告,由监事会主任召集监事会会议商讨处理意见;

(四)监事应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学习,注重调查研究,提高业务能力;

(五)监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青海省安防协会章程的规定,给青海省安防协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青海省安防协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决议致使青海省安防协会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青海省安防协会章程的行为或严重不适任的事由时,会员代表大会可将其免职。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监事,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辞职。监事提出辞职,经监事会批准即失去监事的身份。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出现监事人数少于5名时,由监事会主任或监事协商提名,理事会确认,可任命临时监事,待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追认或另行补选。

第五章 工作检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定期对青海省安防协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频次为1-2次。监事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青海省安防协会有关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财务、资产状况,向员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责任人作出说明;

(四)向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安防协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次工作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二)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三)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不得向外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二十二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任签署,根据需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可能危及资产安全、造成资产流失或者侵害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协会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和其他监事组成。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根据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邀请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定期会议应在10天前,召开临时会议应在3天前,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必要时,通知应记载与议题有关的必要参考资料。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青海省安防协会年度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见及建议;

(二)重点分析评价青海省安防协会预算执行情况、运行状况、资产质量;

(三)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审议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五)议定对理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六)讨论青海省安防协会章程规定和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青海省安防协会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青海省安防协会利益受到损害,理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青海省安防协会利益;

(三)对青海省安防协会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青海省安防协会管理人员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四)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提出专业意见;

(五)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出席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监事会主任请假,并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但委托书中应写明授权范围。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委托表决的,视为同意依法召开的监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要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一般事项的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有效。下列事项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才能通过:

(一)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二)以青海省安防协会名义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组织对特殊事项进行调查和咨询。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监事会办公室人员担任,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对本人在会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决议等作为监事会工作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主任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权力,应视为无行使职权能力,由监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更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由青海省安防协会专项列支。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安防协会章程对监事会工作做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青海省安防协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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