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证书
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
( 2009年6月16日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 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英文名为 QingHai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ecurity Technology And Protection。
第二条 协会性质为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单位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文明道德风尚,组织和依靠全省安全防范单位和专业人士力量,积极推动安防技术的使用和产品的开发,强化安全防护工作,促进全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创新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理单位青海省公安厅的业务指导和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香格里拉路 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安防行业情况调查,向政府提供本行业相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安防行业的人才、技术和职业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负责安防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省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先进技术展览会和展销会,推动横向联合和技术合作。
(四)组织安防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为行业系统提供咨询服务。
(五)按照政府要求和委托研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协调企业之间在开发、生产、经营及技术合作、技术引进中的争议,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发展安防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七)承担政府部门安排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由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及热心于行业业务的专家、学者组成。对热心支持和参与本行业协会工作的省内外知名人士,可授予名誉会员或邀请参加行业协会的有关会议。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在协会(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业绩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经过协会理事会协商同意后方可退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勉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 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和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 “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三 条 常务 理事会 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会,情况特殊是可采取 “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 四 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 事 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违法乱纪行为;
(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 65岁。
第二十 五 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相关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所有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协会会员大会通过修改的章程,须在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亦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大全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程章经 2009年6月16日青海安防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7年3月10日青海安防协会三届七次理事会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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