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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廉政建设规定

来源: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发布时间:2021/1/26浏览:1767
  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廉政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反腐倡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各项规定,密切协会党支部、监事会与会员企业的联系,加强协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协会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全面开展,建立会员企业与协会党支部、监事会直接沟通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协会《章程》、《监事会工作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协会党支部、监事会、理事会、秘书处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自觉接受会员企业的监督,敢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认真执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条勤政务实,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行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会员企业反映的问题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务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利用职权索要财物、收受贿赂、报销票据,不得有吃、拿、卡、要行为。
 
  第六条自觉遵守财务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无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和私设帐外资金、“小金库”的行为。
 
  第七条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及封官许愿。不得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八条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在使用协会公共车辆及公务接待方面严格按规定办事,不挥霍公款,不铺张浪费。
 
  第九条  要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第十条  协会领导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于模范遵守规定,带头廉洁自律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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