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
(2009年6月16日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
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英文名为QingHai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ecurity Technology And Protection。
第二条 协会性质为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企业单位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明道德风尚,遵守行业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和依靠全省安全防范企业单位和专业人士力量,积极推动安防技术的使用和产品的开发,强化安全防护和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全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创新和健康发展,为“平安青海”、“和谐青海”、“幸福青海”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理单位青海省公安厅的业务指导和青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香格里拉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安防行业情况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本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了解和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开展创建安防行业诚信企业活动,组织安防行业的人才、技术和职业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负责安防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安防工程的论证、评估、审核、验收活动,组织省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先进技术展览会和展销会,推动横向联合和技术合作。
(四)组织安防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掌握业内企业的经营、服务、合作、发展等情况,为行业系统提供咨询服务。
(五)按照政府要求和委托研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协调会员企业之间在开发、生产、经营及技术合作、技术引进中的争议纠纷,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出版行业内部刊物,运行协会网群,组织开展安防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七)承担政府部门安排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可吸收少量个人参加,由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及热心于行业业务的专家、学者组成。对热心支持和参与本行业协会工作的省内外知名人士,可授予名誉会员或邀请参加行业协会的有关会议。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亲遵守协会的《章程》;
(三)在协会(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业绩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的程序是: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交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团体会员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协会秘书处审核;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三)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经过协会理事会协商同意后方可退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勉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且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和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协会理事会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单位总数的五分之一;副理事长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成员总数的10%;申请理事需成为协会会员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协会主要工作计划,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研究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会,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违法乱纪行为;
(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六)任理事一年以上;
(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决定和完成协会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和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支持根据经济社会和安防行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立协会无人机分会、涉密分会、民兵预备役等组织,其中无人机分会、涉密分会等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协会统一领导下依据协会《章程》和分会规定发展会员,开展相关行业工作业务。
第三十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任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据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协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发现与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并提出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须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发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新时代中国特色发展之路。
第三十五条 协会同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协会设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党支部开展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协会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和政治领导作用,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行业发展,并领导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相关情况,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工作。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征求上级党组织对协会及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协会支持党员参加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九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交叉任职或兼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条 协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安防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协会配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相关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所有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的《章程》,须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亦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提出终止建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全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程章》经2009年6月16日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8年1月22日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三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2018年12月14日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三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海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